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志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貴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6號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北工業有限公│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4年6月7日│110,250元│LC0000000││││司│社竹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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