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8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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