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19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深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9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96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江深耀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致後方同向由 孫慈嬰 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反應不及追撞江深耀上開臨停曳引車」,更正為「致後方同向由孫慈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反應不及追撞江深耀上開臨停曳引車」;末行補充「江深耀於肇事後停留於案發現場,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深耀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1頁)。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主動坦承為肇事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考(見警卷第26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失未能遵守道路規則,肇致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傷害,造成他人身體及精神之痛苦,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之所生危害、被告之過失程度(本件經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被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為肇事次因)、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儲鳴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957號被告江深耀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深耀於民國110年3月27日4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在高雄市○○區○○○路00號「 李長榮 化工」前臨時停車,本應注意該處劃有禁止臨時停車處,不得臨時停車,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在該處之車道上臨時停車,致後方同向由孫慈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反應不及追撞江深耀上開臨停曳引車,致孫慈嬰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側血胸及左側第八肋骨骨折、第八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右股骨轉子間骨幹骨折、左脛骨平台骨折、右腕遠端尺橈骨骨折、左膝撕裂傷兩公分,外院縫合及肢體多處鈍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孫慈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江深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江深耀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2告訴代理人 張永錠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孫慈嬰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證明告訴人孫慈嬰因本件車禍而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1、談話紀錄表2份、行車紀錄器暨現場照片19張證明發生車禍之經過、車損及車禍後現場之跡證。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0年8月20日高市車鑑字第11070519400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號)1份。證明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江深耀於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江深耀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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