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淳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614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103年度毒偵字第35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04年12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分別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02年11月19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9樓居所為警查獲時,於其使用之房間內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白色結晶塊2袋,經檢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3.47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罄,合計驗餘淨重3.469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四、至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淡黃色晶體2包,經檢驗結果,亦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A1鑑定,驗前總毛重1998.15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
21.64公克】,編號A1淨重985.83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985.76公克,純度約97%,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及A2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17.21公克),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2月1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惟查,依被告王淳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並非其所有,而係 陳文仁 所有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434號卷第7頁、第29頁),核與陳文仁於警詢、偵訊中所供相符(見同前卷第11頁、第32頁反面),從而附表二所示之毒品係關於陳文仁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之重要證據,陳文仁所涉此部分之犯行,尚未經偵查,自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後再為適法之處置。從而,聲請人逕予聲請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之毒品,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附表一:
┌──┬───────┬──┬────────────┐│編號│查扣物品│數量│重量│││(檢體外觀)│││├──┼───────┼──┼────────────┤│一│甲基安非他命│2袋│合計淨重3.4700公克,取樣│││(白色結晶塊)││0.0002公克鑑定用罄,合計│││││驗餘淨重3.4698公克│└──┴───────┴──┴────────────┘附表二:
┌──┬───────┬──┬────────────┐│一│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1976.51公克,取│││(淡黃色晶體)││樣0.07公克鑑定用罄,合計│││││驗餘淨重1976.4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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