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健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編號5及編號6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編號3、編號4、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7月(計算式=4年5月+1年2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異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剝奪行動自由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2罪)犯罪日期104年11月18日至104年11月19日104年9月13日105年7月13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060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8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8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8日109年2月27日109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78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7號109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13日109年2月27日109年5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90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0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74號1.編號1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95號(續上頁)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偽造文書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2罪)犯罪日期105年7月4日至同年月5日105年7月1日104年4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104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2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840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840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等判決日期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號109年度訴緝字第45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02號1.編號1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95號(續上頁)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恐嚇取財私行拘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8日至同年月9日106年1月28日至同年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139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等判決日期109年4月22日110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等109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6日110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1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78號1.編號1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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