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黃水木
劉玉娟 相對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林倩如 會計師(地址:臺北市○○○路○段○○號四樓)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千萬元,以每股10元計算,共計2,600萬股。聲請人黃水木、劉玉娟2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各為856,400股、791,600股,合計為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6.338%之出資股東,且自民國96年6月份持有迄今。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炎明自96年4月30日擔任董事長至今,從未提供財務報表給聲請人,以致聲請人均不了解公司財務狀況,甚未依法於100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承認去年財務報表之情,顯見相對人公司內部恐有不法情事。為此,爰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文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要旨足參。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億6千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2,600萬股,而聲請人黃水木、劉玉娟持有股數各為856,400股、791,600股,占相對人公司股份6.338%等情,此觀上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冊甚明,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要件。
次查,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該會推薦林倩如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段○○號4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有該會100年9月15日會總字第1000409號函在卷可稽。茲本院審酌被推薦人林倩如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前開法律規定,選任林倩如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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