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9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788,996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已曾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5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