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被害人「乙○○」應更正為「 陳富 甡」。
2本件犯罪事實尚有: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月3日21時許,以向甲○○網路購
書取消分期付款為由,使甲○○陷於錯誤,將43000元匯
入丙○○在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戶,並遭詐騙集團成員提
領一空。
3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尚有:
A甲○○於警詢時之陳述。
B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附於偵卷可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55條,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