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甲○○○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