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本件被害人甲○○的行
動電話價值約新台幣1600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37
條、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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