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事項如下:被告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1月11日晚上7時20分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動機、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宗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