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09號聲請人 伍秀絨 相對人 邱芊穆 (原名: 邱芙敏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經查,附表二所示系爭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另附表1編號3-22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僅記載月、日,致難以辨識確定之到期日期,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之後始得行使。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3年8月11日│5,000元│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1日│No756663│├──┼───────┼─────┼───────┼──────┼─────┤│002│103年8月11日│5,000元│105年1月10日│105年1月11日│No790622│├──┼───────┼─────┼───────┼──────┼─────┤│003│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90623│├──┼───────┼─────┼───────┼──────┼─────┤│004│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4│├──┼───────┼─────┼───────┼──────┼─────┤│005│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5│├──┼───────┼─────┼───────┼──────┼─────┤│006│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6│├──┼───────┼─────┼───────┼──────┼─────┤│007│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90625│├──┼───────┼─────┼───────┼──────┼─────┤│008│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7│├──┼───────┼─────┼───────┼──────┼─────┤│009│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8│├──┼───────┼─────┼───────┼──────┼─────┤│010│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70│├──┼───────┼─────┼───────┼──────┼─────┤│011│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71│├──┼───────┼─────┼───────┼──────┼─────┤│012│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55│├──┼───────┼─────┼───────┼──────┼─────┤│013│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56│├──┼───────┼─────┼───────┼──────┼─────┤│014│103年8月14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5日│No756672│├──┼───────┼─────┼───────┼──────┼─────┤│015│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57│├──┼───────┼─────┼───────┼──────┼─────┤│016│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58│├──┼───────┼─────┼───────┼──────┼─────┤│017│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59│├──┼───────┼─────┼───────┼──────┼─────┤│018│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0│├──┼───────┼─────┼───────┼──────┼─────┤│019│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90619│├──┼───────┼─────┼───────┼──────┼─────┤│020│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1│├──┼───────┼─────┼───────┼──────┼─────┤│021│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90621│├──┼───────┼─────┼───────┼──────┼─────┤│022│103年8月11日│5,000元│未載│103年8月12日│No756662│└──┴───────┴─────┴───────┴──────┴─────┘┌────────────────────────┐│附表二:│├──┬───────┬───────┬─────┤│編號│發票日│到期日│票據號碼│├──┼───────┼───────┼─────┤│001│103年8月11日│未載│No79062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