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泰榮阿榮 工程行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盧秀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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