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33號聲請人 呂邱秀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羅楊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02│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5│├──┼────────────┼───────┼──┼──┤│0003│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04│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