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榮泰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東區辦公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榮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榮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即受刑人侯榮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關於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陳述(見本院卷第29頁)。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角色,而對不同被害人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各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手法又為類似相近,並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