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佑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拘提2次未獲,經本院再次發佈通緝,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存在,爰命自113年6月10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9月3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命自113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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