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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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程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程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謝程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827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被告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 林昕著 、 張凱程 及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所述與共同被告林昕著、張凱程所述內容互有未合之處,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且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又被告所犯之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