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沈素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素慧於民國93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5日止累計131,410元正未給付,其中115,198元為本金;16,12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素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5日止累計13,722元正未給付,其中10,830元為消費款;1,69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素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115198││8月06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沈素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830││8月0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