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 郭羿伶 訴訟代理人 郭庭榮 被告 陳文男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受告知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4,450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2頁)。嗣原告於102年8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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