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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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馬陳棠 律師即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現於台灣澎湖看守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