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朝和選任辯護人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被告 林柏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8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