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嶽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