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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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志民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