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4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