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1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惟按依民國97年1月28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北縣警海偵字第0970003782號函,該分局於日前派員按址前往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查訪,相對人乙○○確實居住於該地址,故本件聲請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