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楊添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叁佰元之違約金;㈡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伍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自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