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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