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8日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02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12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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