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4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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