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5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2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62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然所受宣告刑在一年六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