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幫助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8月5日至同年月29日間某日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金上訴字第300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942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因所宣告有期徒刑未逾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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