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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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信用卡及現金卡欠款,因本金金額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釋明之,聲請人雖具狀補正,惟據狀附歷史交易明細表所載,其本金均含利息或違約金、手續費在內,逐月累計並充次月之本金,聲請人迄未能提出完整交易明細以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確認本金究為若干,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