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林沛程
林閩弘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劉依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姜萍律師 曾至楷 律師被告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7日召開之105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執行104年度盈餘分配之決議無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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