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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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徐秀枝 被告 方建仁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5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無程序可資依附,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判決而終結,惟原告於105年11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加蓋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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