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96號聲請人 葉瑞杉 相對人高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第三期給付21,680元,於105年12月15日前給付。、第四期給付21,680元,於106年1月15日前給付。第五期給付21,680元,於106年2月15日前給付。第六期給付21,680元,於106年3月15日前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部分,應更正為「第三期給付21,680元,於105年12月15日前給付。、第四期給付21,680元,於106年1月15日前給付。第五期給付21,680元,於106年2月15日前給付。第六期給付21,680元,於106年3月15日前給付。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遇假日順延,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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