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151號債權人多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朝祐電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人之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㈢敘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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