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5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日理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日理與 林慧芳 為國小同學,2人因細故而有嫌隙,呂日理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5日晚間7時48分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巷○號9樓居處,以手機傳送:「你如果要這樣搞的話我會讓你生不如死最好好好談」等內容之簡訊(下稱上開簡訊)恫嚇林慧芳,使林慧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於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19分許及同日中午12時6分許,在其上址居處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暱稱「呂日理」之帳號登入臉書社群網站,接續在「溪中第35屆」之公開社團發表:「林慧芳跟她的( 小王 )在一起她搞婚外情大家知道了嗎」、「這是林X芳的(小王)叫 姜智國 住中壢」等不實內容之貼文(下稱上開貼文),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足以貶損林慧芳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呂日理業於109年12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