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3號附民原告 吳英惠 附民被告 戴國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