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乙○○
巷1弄被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5,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