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陳立嘉 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以與相對人甲○○等人間之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94年重訴字第70號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本件聲請狀係由代理人林志宏律師具狀聲請,卻未附具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限期7日內補正,聲請人代理人林志宏律師逾期迄未補正委任狀,難謂本件經合法代理,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