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字第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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