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運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並無實質上之業務往來或金錢往來,亦無擔任清算人之相關知識或專業學養,伊顯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查,本院前於98年12月24日以98年度司字第48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具狀陳稱與相對人並實質上之業務往來,亦無擔任清算人之相關知識與專業素養,實無餘力進行公司清算程序等語,聲請人既無就任清算人之意願,且依其所述事實,其亦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顯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