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9092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壹拾萬伍仟元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自各票據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票號137527、137529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98年11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故其請求自各票據到期日起之利息無從起算,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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