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8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5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9月14日送監執行,羈押折抵197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4月9日,累進縮刑6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2月6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61號函、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