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13號聲請人 李硯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火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之清晰彩色影本。(
原影本發票日部分遭覆蓋)㈡確認聲請狀內附表票據號碼WG0000000之發票日及利息起
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附表與狀附票據影本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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