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隆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二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兼衡上開二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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