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9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丙○○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對相對人丙○○、甲○○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多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回信封、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甲○○公示送達之部分,聲請人依相對人丙○○、甲○○戶籍地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數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澎湖縣警察局白沙分局,該分局均回函表示: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戶籍地,有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澎湖縣警察局白沙分局回函各一紙在卷可稽,茲相對人丙○○、甲○○確屬行蹤不明,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公示送達之部分,因相對人已於民國99年7月7日將戶籍地遷移至臺南市○○區○○路○○巷○○號,聲請人未證明相對人是否遷徙不明,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