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強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志強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一百零五年度交易字第八二號及一百零五年度簡字第四三三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本院宣示判決筆錄、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