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俐安 債務人 林世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