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 曾文岳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 詹達仔
詹建良 即 詹良 詹健宏 詹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